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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驰名商标引发诉讼 法官调解实现双赢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chitm.cn点击数: 185 更新时间:2007-6-26

  一起因“东鹏”驰名商标(商标异议 驰名商标认定 中国商标网 )引发的知识产权(商标异议 驰名商标 中国商标网 )诉讼,另一方是国内知名大企业,一方是转岗职工二次就业后创建的新企业;一方要求判令对方在企业字号中停止使用“东鹏”字样并赔偿巨额经济损失以及登报声明,而另一方也作了鱼死网破、抗争到底的准备。

作为一名普通的知产法官,我在保护驰名商标权和维护企业字号权之间进行平衡,最终寻找出了一条“双赢”之路。于是,柳暗花明,峰回路转,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得以皆大欢喜。

驰名商标“东鹏”引发诉讼

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全国著名陶瓷之乡——佛山石湾,专业生产地砖、墙砖、工业用砖及卫浴产品,是全国规模最大、品种规格最齐全、信誉最好的专业生产企业之一。2005年销售收入突破15亿元,利税1.8亿元。第1212844号“东鹏DONGPENG及图”商标自1997年开始创立使用,该商标于2002年1月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又于2005年12月31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已经连续三年荣获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并在2005年荣获“中国制造行业内最具成长力自主品牌”。东鹏产品被广泛应用于天安门城楼、国务院公楼、国家大剧院等全国上万个政府工程,成为消费者和装饰行业人士推崇的品牌。

从这段来自企业网站的介绍文字,可以看出广东东鹏的实力。

而就在广东东鹏腾飞壮大的同时,另一个“东鹏”的羽翼渐丰,它就是中山东鹏——一家装饰公司。中山东鹏于2003年成立,并在近几年持续扩大,分别在广州番禺区、佛山禅城区、佛山南海区和贵州省贵阳市成立分公司。

由于广东东鹏的产品为陶瓷地砖和陶瓷卫浴,主要用于房屋装修装饰。而中山东鹏从事的是装饰装修服务,所针对的消费者群体从时间和空间上都比较的一致,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紧密的联系,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广东东鹏于2006年6月26日以中山东鹏及三家分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两个“东鹏”各执一词

广东东鹏的诉讼要求是:1.四被告立即停止以任何形式在任何载体上使用“东鹏DONGPENG及图”商标的行为,销毁所有含有上述商标图样的载体,包括宣传册、海报等;2.四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东鹏”商标,限期到各自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变更“东鹏”字号;3.四被告在《南方都市报》、《佛山日报》上连续两次刊登篇幅不小于四分之一版面的《致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的道歉声明》,消除影响;4.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商业信誉损失100万元,并支付原告因调查处理其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20690元,合计1020690元;5.四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针对广东东鹏的起诉,中山东鹏也是一肚子的委屈,他们认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是依法取得的,而广东东鹏的商标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时间晚于中山东鹏的企业名称登记时间,所以广东东鹏不能以驰名商标的标准对自己提出保护请求。

中山东鹏还提出一个事实:早在2003年4月10日,由广东东鹏赞助、中山电视台举办的“东鹏陶瓷杯”第二届生活家居设计大赛,中山东鹏在此次大赛中荣获特别奖,整个活动从策划、评奖到颁奖,都有广东东鹏的高层管理人员和经销商参加,期间双方多有往来与沟通。所有这一切,广东东鹏从未提出任何异议。

同时,中山东鹏认为自己作为从事装饰服务的企业,在牌匾上适当简化企业名称,在广告上适当简化名称但在广告内容上充分表明自己的行业性质、所属地区、成立时间、服务特色甚至附上员工的合影,已足以将自己与其他主体区分开来,不存在误导、混淆的可能,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企业在售后服务方面,提供十年的水电保修服务,为企业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并因此获得了“2005年度广东省装饰行业诚信企业”称号,佛山分公司获得了“消费者满意单位”称号和“最佳创意奖”和“佛山市市民信得过首选品牌”等诸多荣誉。

法官为两个“东鹏”调解

禅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考虑到案情复杂,影响面大,庭长亲自担任审判长,我是案件的主审法官。

2006年7月10日,我根据原告广东中鹏的申请,到中山市进行证据保全。在与中山东鹏接触时,认真听取了其理由,并就有关证据收集问题向其进行了释明。我了解到,中山东鹏是由江西几名从国有银行转岗人员成立,一名副总原来是一家银行的行长,因此他们创业的人生价值感和责任感比较强。从被告法定代表人的谈话中,敏锐地发现了其愿意调解的意向,立即向其建议,可以通过诉讼外调解的方式解决此案。随后,又通过原告的代理律师向原告转达了合议庭的这一意见。在法官的斡旋下,双方开始接触。

7月18日,中山东鹏的负责人专程到广东东鹏协商,双方先后提出了加盟、商标许可、给予合理时间停止使用字号等多种方案。7月24日中山东鹏递交了《加盟东鹏陶瓷意向书》。8月1日,广东东鹏负责人到中山实地考查并表示原则同意兼并中山东鹏,双方有意实现庭外和解。

为此,在原定8月15日开庭日期前,被告中山东鹏于8月6日双方正在和解为由,广东东鹏亦于8月7日以“被告方主动向原告提出和解、合作方案,双方正在积极商谈,但和解需要一段时间”为由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延期三个月开庭。

但此后的发展却是一波三折,终因双方分歧较大,和解未果。此时已近年尾,正值法院清理积案的攻坚期,因为知识产权案件基数少,一个案件未结就占较大比例。面对较大的清案压力,合议庭果断决定及时开庭,以促调解。

11月28日和12月8日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合议庭围绕双方举证,充分听取了双方意见,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理论做到了心中有数。在庭审中,被告方再次向原告方律师提出要求通过其转达被告方的合作诚意。

案至此时,该何去何从?我们合议庭进行了充分分析和论证,制定了详尽的工作方案。一方面,由主审法官根据合议庭意见起草判决书,以防止过分拖延影响结案率;另一方面,力促和解,以实现双赢。

庭后,我立即致电广东东鹏的何总。在电话中,就本案的主要问题及法庭的意见与其进行了沟通。因其正在香港公出,双方约定于12月15日面谈。

12月15日,广东东鹏总部。广东东鹏的何总与中山东鹏的张总在法官的参与下,进行了友好协商。我着重介绍了案件的审理过程,以及审理中了解到的中山东鹏的情况,特别是对双方都看好的装饰市场以及中山东鹏的未来设想取得了双方的高度共识。在听取了法官的建议后,广东东鹏对原有的合作条款进行了大幅度修正,中山东鹏表示基本同意。

调解取得了重大、突破性进展,并初步达成了和解协议。内容为:鉴于广东东鹏第1212844号“东鹏DONGPENG及图”商标已经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价值超过15亿元,而中山东鹏在装饰行业取得不俗业绩,双方愿意从合作共荣的角度解决涉案纠纷。双方在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中山东鹏有偿使用广东东鹏商标。

原告广东东鹏于2006年12月20日以“双方就该纠纷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我院裁定准许。至此,该涉及驰名商标、涉案标的100多万元的知产案件,历时近半年,最终双方握手言和。事后,中山东鹏赠送我们法院一面锦旗:“化干戈为玉帛促合作达双赢。”

案后思索

案件结了,结果双赢。我作为主审法官,也很兴奋,少了上诉、申诉和缠诉之忧,双方都满意,这并不是每个案件都能达到的。如果本案不能调解,结果会怎么样?两虎相伤。

在两手准备时,我写下了判决书的草稿:

一、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以任何形式在任何载体上使用“东鹏DONGPENG及图”商标的行为,销毁所有含有上述商标图样的载体,包括宣传册、海报等;

二、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东鹏”商标,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自行到各自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变更“东鹏”字号,逾期不办理,不得再行使用;

三、被告中山市东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南方都市报》、《佛山日报》上刊登声明(内容和版面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刊登本判决书,所需费用由被告负担),消除影响;

四、被告中山市东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商业信誉损失10万元(包括且不限于原告因调查处理其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

假设就此宣判了呢?

至少是一方或者双方的上诉,然后是无休止的上访甚至于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

法律是什么?

正如有论者所指出,法律是一个社会的刚性底线,它所捍卫的是这个社会起码的公平与正义,但它不是万能胶,不是所有的伤口都可以用法律来弥合。

而调解,可能恰好能弥合这个法律的硬伤。

最高法院肖扬院长说,发展多样化纠纷解决机制,符合我国的文化传统,也是适应市场经济主体多样化的必然选择,是一种国际化的趋势。调解可以在法官主持下进行,可以在法官指导下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可以在法官指导下由律师进行,也可以在法官指导下由居委会、村委会进行。总之,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尽快形成多种调解并举的机制。

我想,作为一名法官,最想的就是调解结案。当然,不可能每个案件都能调解。但我们尽力而为了,这就足够了。

许多时候,因为调解,要费时费力,双方当事人可能都不满意,甚至于院领导也有看法,但我们做了就不后悔,因为结案不是目的,法律人应当有这种胸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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