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服装的家健经营部,在向商标局提出“奔马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后,法拉力公司提出异议,认为与“FER-RARI及奔马”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局驳回其复议后,法拉力公司将商标局告上法院。
日前,市一中院审理认为,法拉力并未证明上述商标在中国的使用和宣传情况,根据对驰名商标采取个案认定的原则,“FERRARI及奔马图形”及“奔马图形”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
1995年1月4日,家健经营部向商标局提出“奔马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在法定异议期内,法拉力公司提出,该商标与其申请注册的“FERRARI及奔马”图形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应核准其注册。而商标局却核准了该商标的注册。
因此,法拉力提起诉讼,认为作为国际著名的汽车生产企业,该公司的“FER-RARI”商标、“FERRARI及奔马图形”商标和“奔马图形”商标是其独特的、著名的企业标志。该商标在世界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应享有驰名商标的地位和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