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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无关善恶的驰名商标争夺战

 
作者:商标异议网 文章来源:www.chitm.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9  

  3个月前,法国达能公司欲以40亿元人民币的价格,并购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达56亿元的27家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拉开了娃哈哈与达能合资纠纷的序幕。

这场由来已久的纠纷源自1996年,当时娃哈哈与香港百富勤、法国达能共同出资建立5家公司,生产以娃哈哈为商标的包括纯净水、八宝粥等在内的产品。娃哈哈集团控股49%。亚洲金融风暴之后,百富勤将其股权卖给达能,达能跃升到51%的控股地位。

当时,为了发展壮大娃哈哈品牌,两家签订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娃哈哈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但国家商标局为保护民族品牌未予批准。于是双方改签一份由达能起草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合同实质上是一份变相的商标转让协议,不仅许可期限与合资合同一样为50年,还规定了娃哈哈未来使用商标还需经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的限制条款,实质上剥夺了娃哈哈对商标的所有权。

达能公司并购不成,即以娃哈哈集团旗下非合资公司未经合资公司允许继续使用娃哈哈商标为由,在美国和斯德哥尔摩对娃哈哈集团提起诉讼。6月7日,娃哈哈集团总裁宗庆后冲冠一怒,向达能公司发出长达5000余言的公开信,辞去合资公司董事长一职,并开始搜集达能在中国的不公平竞争及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准备提起反诉。

7月5日,达能公司通过国内诸多媒体发表声明:“在1996年签订合资合同中,要受到非竞争性条款约束的是宗庆后,而不是达能。达能在斯德哥尔摩和美国的仲裁及起诉正在进行,没有撤销打算。”

双方皆口气强硬,剑拔弩张,一场万众瞩目的跨国界商战在硝烟弥漫中展开。

娃哈哈与达能均以诉诸法律高调“亮剑”之后,作为法律人的我也忍不住开始研究这一极有可能入选“2007年度十大财经新闻”的喧嚣案例。

习惯于“呈堂供证”的我,迄今能收集到娃哈哈与达能纠纷的相关资料仅限于媒体报道、博客和被称为“大字报”的《宗庆后致法国达能集团的公开信》等。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是“娃哈哈”的商标注册人和商标所有人,这一点无可置疑,达能也从未否认。但《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可见法律确认了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可分离的原则。形象地戏说,这一争端如下:宗庆后拥有一套豪华别墅的产权证,但他因手头缺钱,将该别墅出租给外国人达能住,租期50年;10年后老宗不缺钱了,便以自己是房主且要自用为由,要求房客达能腾房走人,双方遂起纠纷。

宗庆后以“娃哈哈的商标所有权一直属于娃哈哈集团公司,娃哈哈也没有滥用商标”为矛,显然无法刺穿达能合资公司的“娃哈哈商标独占许可”之盾,所谓“独占许可”是指商标所有人将商标独家许可第二人使用,不再许可第三人,并且自己也不再使用,即:宗庆后虽然拥有房屋产权证,但在50年内,根据合同和法律,不得转租他人,连房主本人也不得进入已经租给达能的豪华别墅。  宗庆后掌控的非合资公司指责遭达能“暗算”,达能主导的合资公司指控宗庆后开办多家非合资公司并使用娃哈哈商标上演“无间道”。双方合资10年之痒,反目成仇,诚如有媒体很贴切的比喻——娃哈哈与达能的“中国式离婚”。很凑巧,笔者是电视剧《中国式离婚》和《新结婚时代》等多部热门影视在云南区域的版权律师,联想起来,娃哈哈与达能由商标引发的恩怨,确实很像生活中的婚姻围城,从情投意合到水火不容,外人往往不可理喻,难以臧否。

“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这个“缘”、“故”对于宗庆后和达能来说,就是驰名商标“娃哈哈”蕴含的巨大品牌价值。“娃哈哈”,无论对宗庆后还是达能都是摇钱树和聚宝盆,试看双方此间公布的各种财务或统计数据,多涉及巨额销量和利润。双方的纠纷,其实是一场知识产权大战。

宗庆后说:“娃哈哈的品牌尽管是本人与所有娃哈哈员工在广大消费者的支持下创造出来的,但并不是我宗庆后的,亦不仅仅是娃哈哈员工的,而是我们中华民族的,是我们中国人民的品牌,我们与其抗争是为了捍卫我们民族的利益。”在7月3日娃哈哈召开新闻发布会当天,有一位外籍女士曾经对宗庆后提问,“为什么要将一场普通的商业战上升到爱国主义呢?你不觉得这样做很危险吗?”旁观者清!我始终认为,知名企业的利益并不等同于国家利益,更非民族利益。

因此,当听到宗庆后痛心疾首、义正词严拿出“八国联军”和“不平等条约”来说事时,我揣摩,打道德优势这张底牌是否要掩盖非合资公司所处的法律劣势?看《动物世界》时,人们目睹弱肉强食,总是本能地同情马鹿羚羊,憎恨豺狼虎豹,其实自然界物竞天择,“万类霜天竞自由”,生物链上只有物种之别,何来善恶之分?中外商界纷争中,何必一激动就联想起1840和火烧圆明园?

不管这场狼羊之争会旷日持久缠诉下去,还是冰释前嫌重归于好,用市场之手、法律之手来处置“娃哈哈”商标之争,应该是最不坏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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