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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苏宁状告新乡苏宁 商标和企业名称之争

 
作者:商标异议网 文章来源:www.chitm.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17  

 今年上半年,一纸诉状被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电器)递交到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列为被告的是新乡市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苏宁)。

根据苏宁电器法务中心负责人朱芝林向记者提供的民事诉状显示:原告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苏宁电器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1月更名为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为保护“苏宁”商标不受侵犯,苏宁电器自1996年起陆续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苏宁”系列文字和图形商标。

朱芝林告诉记者,在多年发展中,苏宁电器一直注重“苏宁”商标品牌的推广和培育,“苏宁”商标现已成为全国范围内家喻户晓的驰名商标,自1998年以来连续被评为江苏省著名商标。随着苏宁电器在全国的发展,苏宁电器于2005年进入河南市场。根据他们的取证,成立于2003年的新乡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在其店招、广告、店面装饰、宣传材料中均大量使用与原告“苏宁”文字和图形这一驰名商标相同和相似的商标。

苏宁电器方面认为,新乡苏宁的上述行为,侵犯了苏宁电器对“苏宁”驰名商标的专用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朱芝林同时还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判决书。他告诉记者,“苏宁”商标在苏宁电器诉常州市芬宁手机大卖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中,被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而他认为这两个案件有很大的相似之处。

苏宁电器就此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认定“苏宁”文字和图形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变更或注销)“苏宁”字号进行经营,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0万元等。

目前,此案件正在等待开庭审理。

等待法院裁决

随着这几年家电零售连锁企业的大规模扩张,来自江苏南京的苏宁电器也于2005年正式登陆河南市场。事实上,早在2003年底,本报记者就曾经做过有关新乡苏宁电器的调查稿件。那时,苏宁电器的战旗还没有插到河南市场。

记者连线到新乡苏宁的一位负责人,他告诉记者,在新乡苏宁刚成立时,他们是想做苏宁的加盟店,也给苏宁电器加盟连锁部一名叫陈挺(音译)的负责人联系过,并寄过资料。当时苏宁电器在中原区域还没有布局,因为不好管理的原因而没有谈成。而新乡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也在这个时候注册成立。朱芝林告诉记者,双方就此事也在今年6月份进行了协商,新乡苏宁同意改名。他认为,对于新乡苏宁已经使用“苏宁”这一商标4年,可以按加盟费的形式进行收取。“苏宁加盟店每年收取30万的加盟费,4年应该是120万。如果按照正常加盟的话,苏宁电器应该提供给加盟店相应的后续支持,因为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加盟,所以苏宁总部此前也就没有提供后续支持。因此按照实际情况,我们要求新乡苏宁支付50万。”对于苏宁电器诉讼请求中请求判决赔偿损失50万的原因,朱芝林这样解释。

新乡苏宁这位负责人也向记者证实,新乡苏宁目前正在办理相关手续,新的名称也正在按照工商注册条例进行核准,可能在9月份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

赔偿数额似乎是双方争执的焦点。新乡苏宁的代理律师认为,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同地域可以有不同的字号,要不然当时新乡苏宁在当地工商局注册时也不会被核准。新乡苏宁注册的时候“苏宁”并不是驰名商标,虽然在2006年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苏宁为驰名商标,但这只是个案认定,并不具有普遍意义。

旁观者言

随着家电卖场战火逐渐蔓延到二级市场,各个商家对二级市场的布局速度明显加快,苏宁电器亦是如此。对于这一案件,业内有人笑言,新乡苏宁也算是为苏宁电器提前在新乡市场做了宣传。

就驰名商标的认定,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彦勇告诉记者,目前我国驰名商标已经不存在报批式认定,而是采取个案认定的方式,通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决是认定驰名商标的一种途径,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苏宁”为驰名商标,是属于个案认定,但可以作为下一次诉讼的考虑因素。所以,在苏宁电器的诉讼请求中会有“判决认定‘苏宁’文字和图形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这一条。

刘彦勇认为,这一案件中存在一个权利冲突,一个是由国家商标总局核准的商标权,一个是由各地工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权,企业名称里包含有区别其他企业的字号。而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的管理主体不同,字号法律地位的缺失及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造成商标与字号冲突的现象日益增多。

业内人士分析说,如果双方协调好,不排除有法庭外和解的可能,但不管是任何结果,还需要进行相关的法律程序后才可分晓。据记者了解,这一案件即将开庭,届时本报将继续给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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