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宁娜”大酒店美味飘香,是太原市民品尝珍馐佳肴的好去处。
就在招牌日响、生意日隆、人气日旺的时候,“佳宁娜”却遇上了麻烦。
远在南国深圳的“佳宁娜”兵临并州城下,问罪来了:为何挂我们的招牌?!兜头一盆凉水,这是太原佳宁娜大酒店饮食有限公司和其他3家“佳宁娜”大酒店没有想到的。
然而,状告侵权的诉状就摆在案头,弥漫的硝烟一步步飘近……
佳宁娜祖籍香港
追根溯源,“佳宁娜”最早“诞生”在与大陆一水相隔的香港。1994年10月7日,香港一家名叫“佳宁娜”的集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并取得了服务商标,注册的商标由“佳宁娜”文字和图形组合构成。“佳宁娜”服务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1998年8月28日,香港佳宁娜集团在注册商标4年后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把商标所有权转让给隔江相望的深圳一家投资公司。
转让商标前后,香港佳宁娜集团、深圳佳宁娜投资公司曾许可深圳晶都大酒店佳宁娜潮州酒楼等10家酒楼在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宣传品和广告上使用“佳宁娜”服务商标。“佳宁娜”服务商标作为一枚餐饮服务标识,经使用者多年的良好经营和广告宣传,一时间在粤港澳地区以及上海、昆明、成都、海口等中心城市的服务市场享有了较高知名度,这些地区的消费者也渐渐认可了“佳宁娜”服务商标在餐饮业的地位。
太原也有佳宁娜
南国“佳宁娜”名声鹊起……千里之外的北国太原,或许是所见略同,或许是殊途同归,也或许是别的原因,仅在1998年夏秋两季就在解放北路和迎泽西大街“矗立”起两家以“佳宁娜”为“招牌”的大酒店,分别是太原市佳宁娜远洋酒店有限公司和太原佳宁娜大酒店饮食有限公司。当时,这两家“佳宁娜”很快成了太原市餐饮业的新亮点。1999年5月29日,太原市佳宁娜湘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我市桃园南路打出了招牌。三足鼎立的局面没有持续多久就被打破,2001年元旦刚过,太原佳宁娜狮子楼饮食有限公司在迎泽西大街“亮相”,加入到与其他“佳宁娜”“兄弟”竞争的行列。名为“173商务信息港”的网站在今年4月1日的网页上曾介绍了太原“佳宁娜”的发展史,“点”出了我市4家“佳宁娜”的关系:一部佳宁娜湘江大酒店、二部佳宁娜远洋大酒店、三部佳宁娜美食城(太原佳宁娜大酒店)、四部佳宁娜狮子楼。
深圳佳宁娜问罪
太原“佳宁娜”酒楼林立,深圳的“佳宁娜”坐不住了。据深圳“佳宁娜”介绍,从2001年起,一些消费者反映山西太原有4家“佳宁娜”酒楼,还误认为这些太原“佳宁娜”酒楼是深圳“佳宁娜”“分号”。这4家“佳宁娜”酒楼都建在市中心,擅自在服务场所、服务招牌、订餐服务卡、广告宣传品以及纸袋、菜单上突出使用“佳宁娜”服务商标,每家“佳宁娜”年营业额均超百万元。太原市的相关公众已非常熟悉“佳宁娜”。
2003年3月,深圳“佳宁娜”兵临太原、递交诉状,摆出了与太原“佳宁娜”决战的架式。
深圳“佳宁娜”是一家资产高达2亿港币的外商独资企业,已在国内几座城市开办了使用“佳宁娜”服务商标的多家大型酒楼。深圳“佳宁娜”自称:“佳宁娜”服务商标在港粤地区使用9年来,“催生”了“佳宁娜”酒楼颇有特色的服务,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佳宁娜”服务商标显然已属知名商标。因太原“佳宁娜”擅自使用深圳“佳宁娜”服务商标,势必使来太原旅游观光的粤港澳众多客人和本地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太原“佳宁娜”提供的服务来源于深圳“佳宁娜”。深圳“佳宁娜”要求太原4家“佳宁娜”对其侵权行为付出“代价”:除停止侵权、登报道歉、认定其为知名商标外,4家各自承担侵权赔偿15万元、律师费1.1万元和差旅费0.5万元。
太原佳宁娜反击
深圳“佳宁娜”说罢自家的理,太原“佳宁娜”又是怎样的态度呢?太原4家“佳宁娜”认为,深圳“佳宁娜”指控侵权不能成立。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侵权,1999年10月以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侵权的具体界限,而是以恶意为标准,“恶意”之外不能认为是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在以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如果没有“必须突出使用”和“令公众产生误认”这两个条件,就不构成侵权的法律后果。太原“佳宁娜”对深圳“佳宁娜”要求法院认定“其是知名商标”的诉求“火”了,不无揶揄地表示:“全国有500多座大中城市,深圳‘佳宁娜’只在6个大城市开有酒楼。可见,深圳‘佳宁娜’并非知名商标,在全国也没有享有较高声誉。更何况知名商标由工商局认定,不是由法院认定。”庭审时,太原“佳宁娜”出示了3组证据以求证明: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取得商标权,向工商局申请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名称专用权,两者分别受商标法和工商行政法律保护;将他人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并不必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虽然太原“佳宁娜”的字号与深圳“佳宁娜”的商标文字相同,但大众不会将前者的服务误认为来自后者。依据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重叠之冲突使用在先原则,深圳“佳宁娜”1998年受让之商标权不得对抗太原“佳宁娜”企业字号的在先使用权。
法槌起落定是非
南、北“佳宁娜”争执的焦点何在?一、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专用权的权利冲突;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专用权哪一个为在先权利;三、太原“佳宁娜”是否侵犯了深圳“佳宁娜”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在长达31页的判决书中以10多页的篇幅详尽地分析了上述问题。
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专用权的权利冲突是指依法注册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部分相同或相近似,由此而产生两者的权利冲突。原告深圳“佳宁娜”注册商标专用权与被告太原“佳宁娜”企业名称专用权权利冲突表现在,原告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佳宁娜”为繁体字,4被告企业字号中均有“佳宁娜”文字。尽管双方的“佳宁娜”文字分别是繁体、简体,但在现代汉语中的区别仅仅是繁、简之别,除此外,两者在发音、释义上完全相同。被告的企业字号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中的文字构成了近似,形成了被告企业名称专用权与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冲突。
此类权利冲突该如何解决?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应当遵循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法院在庭审时认真审查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被告企业名称专用权哪一个为在先权利。原告“佳宁娜”商标核准注册日期是1994年10月,被告分别成立于1998年至2001年间,认定原告“佳宁娜”注册商标专用权为在先权利。
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享有在先权利,但并不意味着被告在后取得企业名称专用权就当然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断被告是否侵权,应依据商标法及其相关规定来确定。2001年10月,我国修改了《商标法》,依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本案涉及2001年12月1日前后的民事行为,应分别适用修改前后的《商标法》。法院认为,原告的“佳宁娜”商标在我国市场上有一定的知名度。2001年12月1日前,4被告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佳宁娜”文字的行为足以使与餐厅、餐馆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误认为其与原告的“佳宁娜”商标有关,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01年12月1日后,4被告对“佳宁娜”文字的使用行为并没有改变,其企业字号与原告注册商标文字发生冲突,但4被告未能证明自己有在先使用的权利,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市中院一审判决
9月5日,市中级法院给太原4家“佳宁娜”邮寄送达一审判决书,昨天,法院收到邮寄回执。法院认定4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共同侵害,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判决被告太原佳宁娜大酒店饮食有限公司、太原市佳宁娜湘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太原市佳宁娜远洋酒店有限公司、太原市佳宁娜狮子楼饮食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在企业字号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佳宁娜”文字;在山西省省级报刊上向原告深圳佳宁娜投资有限公司公开道歉,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山西省省级报刊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4被告共同负担;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