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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颁布新商标法实施细则

 
作者:商标异议网 文章来源:www.chitm.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0  

印度工商业部工业政策及促进司,对1999年新商标法颁布了实施细则。

印度1999年通过的新商标法旨在简化和协调印度的商标管理体制。该法的实施细则草案于2001年6月11日就已对外公布,以便征求公众的意见。基于对这些意见的考虑,已于2002年2月26日在印度商标公告上公告。此细则待新商标法生效后立即生效。此细则是根据新法制定的,其中在商标法的程序方面有不少实质性的改变。细则淡化了中央政府的权力,将此权力授予了注册官,使其成为最终的主管。

新细则规定了商标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许可和备案的全部程序,使得商标注册更加现代化,高科技的设备使得商标注册程序更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要求。

细则规定了对驰名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注册和保护;现在,每一商标申请也可以要求多类保护、优先权保护以及对纺织品和服务商标的安全保护。但废弃了防御性商标注册,因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法律已作了规定。

细则还规定商品的形状、包装和颜色组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保护。

如同2000年公司法修正案规定的一样,新细则规定了申请注册前的查询程序,以保证发出的商标注册证与在先注册商标或待审的公司名称不同或不近似。

新细则规定,申请人在声明原因并付足5倍于正常注册费用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加急审查。注册局对此种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如果同意,就立即进行加急审查并于三个月内公布审查报告(以前的加急审查,最少也得两年的时间)。

关于异议条款,也作了实质性的修订,除填表提出异议通知并交纳费用外,在注册局对异议案的听证规定更严了。细则还规定,现在由高等法院管辖的对注册局的裁定或对申请的修正不满意的上诉案件,将转由知识产权上诉受理委员会按法律规定尽快处理。

新细则完全体现了新商标法的精神,鼓励向印度投资和技术转让。事实上,新商标法和实施细则大大简化了印度原来的商标法规,为外国品牌和商标提供更广泛更具实际意义的保护,使印度成为对外国投资者更有吸引力的国家。

(鼎力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李远敏译自《国际商标协会公报》57卷第10期)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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