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中院最近下达了民事判决书,责令福州亚亨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泰山企业(漳州)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的侵犯,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至此,又一宗有关“泰山仙草蜜”的侵权案件画上了句号。
泰山企业集团是有50多年历史的台湾老品牌企业。“泰山仙草蜜”自1986年研制成功以来,不仅广销台湾各地,更远销香港和日本等地,并独家获得日本制造专利权。1997年到祖国大陆创办了泰山企业(漳州)食品有限公司,专门生产仙草蜜饮料产品供应大陆市场,并在祖国大陆申请了“泰山”及设计图案的商标专用权。2003年期间,他们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与泰山仙草蜜饮料在商标及包装设计极为相似的仙草蜜产品,显然是对泰山企业商标的侵权。几经交涉未果,泰山企业把涉嫌侵权的福州亚亨食品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1999年2月28日,原告泰山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草绿色植物胶冻块”图案商标专用权,原告泰山企业(漳州)食品有限公司与原告泰山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以独占许可方式取得“草绿色植物胶冻块”图案商标专有使用权。被告福州亚亨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草绿色植物胶冻块”图案商标相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外包装装潢,足以引起公众对其商品来源的误认,侵犯两原告的商标专有权,具有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案宣判后,泰山企业提醒广大的消费者,在购买“泰山仙草蜜”时,一定要仔细辨认包装和罐体上所标注的生产厂家信息,以免上不法商家之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