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罪,近日,罗某等4人被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2006年12月11日,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城东区褚家营,将正在非法制造假酒的罗某查获,在租住的房屋内查获大量的假冒五粮液、五粮春、五粮醇假酒以及包装等。并在现场查获制作假酒所使用的四川尖曲酒144瓶、大明纯粮酒13桶。罗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为73712.7元。
2006年1月至12月间,蒋某从他人及张某、刘某处,多次购买伪造的五粮液、茅台、五粮春等注册商标标志,存放于租住房内,后又将上述商标标志销售给罗某等人。2006年12月11日,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城东区曹家寨村,将销售伪造酒类注册商标标志的蒋某查获,并查获大量的空酒瓶、包装、商标标志等。为此,蒋青林于2006年7月21日和2006年11月13日先后两次因销售伪造注册商标标志被工商部门处罚。
2006年10月至12月间,张某、刘某伙同“老李”(在逃),从他人处多次购买伪造的五粮液、茅台等注册商标标志,后又将上述商标标志销售给蒋某等人。2006年12月11日,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城东区林家崖,将销售伪造酒类注册商标标志的张某、刘某查获,张某、刘某伙同“老李”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志共40020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