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康”商标异议答辩案胜诉
发布:cgxt | 发布时间: 2008年8月22日 2006年11月1日,国家商标局下发了(2006)商标异字第03170号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书裁定我司代理青岛美思达食品厂(以下简称我方当事人)的“老年康”商标异议答辩案胜诉。
据悉,2002年2月我方当事人在29类申请注册了第3086691号“老年康LAONIANKANG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核准的商品以“牛奶饮料”为主,被异议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后于2002年12月14日公告在第859期《商标公告》上。在公告期内青岛第三汽水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对方当事人)以和其在先注册的第32类“老年康”商标“构成近似;恶意注册;容易造成混淆”等为由提出了异议,请求国家商标局驳回我方当事人的注册申请。
2003年7月方韬受我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其就该案进行答辩。方韬受理该案之后成立了专案组仔细研究了对方当事人的异议文书,并就其异议理由进行了认真地分析和梳理。专案组一致认为该案是一个比较特别的案子,具有一定难度。翻开该案的卷宗,在专案分析会议记录上清晰地批示着:“该案有其特殊性,具难度。答辩时应注意:1.两商标丛视觉角度的近乎完全相同;2.从类别(29饮料,32饮料)上一般公众的认知度;3.要更多地强调独创性,强调我方商标本身的特殊含义,强调销售对象、生产、用途、功能、类别的不同;4.要当事人配合,大量的收集使用证据,强调自身的知名度,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证据公证,务求全面。”基于此,专案组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并据此精心撰写了答辩文书。今年11月1日裁定结
果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086691号老年康LAONIANKANG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据了解,在该案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就该商标还在青岛本地发生过多次冲突,有司法程序,有行政程序,但都以我方当事人的失利而告结束。其中不乏法院一审、二审判定我方当事人侵权的赔偿,行政机关的认定侵权的行政罚款等。这些冲突体现我国商标司法实践一个问题:商标案件,专业主审机关的裁定结果和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冲突时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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