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国家商标委 “斗酒”女教师再次败诉
发布:cgxt | 发布时间: 2008年8月25日 12月14日, 继因“富平春”商标争议一事,状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国家商标委)败诉后,许昌电大“斗酒”女教师王英再次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接受又一个败诉事实:因国家商标委不予受理“五粮液”商标争议申请,王英将国家商标委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结果是维持国家商标委的“不予受理通知”。
法院认为,“五粮液”商标注册的时间是1982年8月,而在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中首次对申请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作出规定,故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规定对该争议商标没有溯及力。
昨天,王英已正式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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