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天一商标事务有限公司代理宁波华茂集团总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厦门浚哲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代理厦门绿森林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85期《商标公告》第1624638号“三色花THREECOLOURSFLOWE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中国最大的教育器材与科研基地,以生产“七色花”系列教具和高科技电子产品为主的大型企业,异议人1996年注册“七色花”商标,几年来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对商标的宣传,在异议人的支持下,一些省、地电视台开办“七色花”少儿节目,受到社会好评。1998年异议人商标被认定为浙江(浙江商标注册)省著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三色花”与异议人商标仅一字之差,而表述的对象基本相同,异议人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在市场上已经具有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会使消费者认为是异议人商标的副品牌而造成产源误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书包”等商品上,与异议人的主导产品文教用品的消费对象、销售渠道、场所等均相同,具有较为密切的关联性,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使用在相同商品上,已构成近似商标,更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已注册第928314号和第917070号“七色花及图”商标,由文字和图形组成。被异议商标“三色花THREECOLOURSFLOWER及图”由汉字、英文及图形组成,比较双方商标,被异议商标汉字“三色花”与异议人商标汉字“七色花”的首字不同;被异议商标图形是单片树叶状图,异议人商标图形是多个花瓣组成的花朵,也完全不同,且被异议商标还有英文组合,因此,两商标在整体外观和呼叫上具有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书包;手提包;旅行包;皮箱或皮纸板箱;公文箱;帆布背包;钱包;带轮购物袋;衣箱;小皮夹”。异议人引证第92831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教学用组织剖面图;游戏或教学材料;算术表;黑板;石笔;粉笔;印位用粉笔;裁缝用粉块;黑板擦;教学用模型标本;教学教具;教学挂图”等,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分别属于不同商品类别,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书包”和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的“教学教具”等商品均与学生有关,但从商品的加工、生产、销售以及商品的功能、用途上看,不属于同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其商标使用在文教用品上,在市场上具有知名度,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整体具有显著区别,又分别使用在不类似的商品上,不存在异议人所说将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或引起产源的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第917070号“七色花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同为第18类,但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皮革和人造皮革,裘皮,雨伞及其部件,手杖,动物皮革用具,肠衣”,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书包;手提包;旅行包”等在商品的功能、用途上不同,也不属于同种或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亦不构成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624638号“三色花THREECOLOURSFLOWER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本案评析:异议人引证的七色花和被异议商标三色花由于其所在的类别有着明显的区别。而且七色花的知名度不是很高,故而很难达到跨类保护的条件。这样的案例实在不在少数。要想企业的商标得到很好的保护,最好的办法就是自己提前把相关的类别都申请注册。

商标注册号:  1624638
国际分类号:  18
商标名称:  三色花;THREE COLOURS FLOWER
申请日期:  2000-7-25
申请人名称(中文):  厦门绿森林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福建厦门市大同路187号4梯8楼801室
申请人名称(英文):  
申请人地址(英文):  
专用权期限:  2001年08月28日至2011年08月27日
代理人名称:  厦门浚哲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商标类型:  普通商标
使用商品:  
备注:  异议-2001.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