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佳”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
发布:cgxt | 发布时间: 2008年8月21日 四川省邛崃市万佳酒厂于2000年6月19日在第33类烧酒为商品上申请注册“川佳”商标,于同年10月27日被商标局核驳。驳回理由是:“川佳”商标与四川省邛崃临邛酒厂在先于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川”商标近似,依照商标法第十七条(修改前的商标法)规定驳回申请。
四川省邛崃市万佳酒厂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服,认为“川佳”与引证的“川”商标不近似,委托了成都市天策知识产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代理,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一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修改前)第十七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代理人天策公司接受委托后,在认真阅读商标局核驳通知书的基础上,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图形部分和整体结构上一一作了对比分析,查阅了文字词典和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表等资料,结合代理人多年工作实践,确认委托人申请驳回复审理由充足:
一、“川佳”与“川”的文字互不近似,前者无确切含义,而“川”字含义可是四川的简称,也可是大江大河。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按国际分类不同,两视觉效果明显不同。
三 、两商标的整体结构差别很大,视觉效果明显不同。基于这三点理由,2000年11月20日代理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请求商评委撤回商标局驳回决定,予以审定异公告申请人的“川佳及图”商标。
至2003年3月2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审定申请人复审理由成立“川佳及图”商标可以初步审定公告。
案件评析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程序,是商标法规定赋予商标申请人的主张权利机会。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一旦被驳,要慎重对待,切勿轻易放弃复审权利,那么,正如上述案例,已要失去的商标注册权利是会得到法律支待挽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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