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6”商标续展驳回复审案
发布:cgxt | 发布时间: 2008年8月21日申请人:德国雷姆茨马卷烟公司申请商标
R6使用商品:34类 卷烟等
商标局驳回理由:“R”是注册标记,用作商标的主体部分缺乏显著性,且R6易被误认为是商品的规格型号。
申请复审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字母“R”和数字“6”构成,简单明了,给人以深刻印象。字母“R”外围并未用圆圈起,且有数字“6”组合,不会被认作注册标记,卷烟商品上从来没用过类似标志表明规格型号,申请商标已为多国注册或续展,在中国也曾受到十年的保护,其间未有人将其作为注册标记或型号看待,据此,续展申请应予批准。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结果:予以续展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理由:申请商标由字母“R”及数字“6”组成,从整个商标构成及字体大小线条粗细程度上均无所谓主要、副体之分,而“R”本身未有圆环标志,因此不会被当作注册标记看待,而在卷烟待业中并没有以“R6”或类似标志作为规格型号的惯例或规定,不存在消费者误认的可能。
这是一个商标续展时是否应进行实质性审查的问题,按国际通行的做法,商标在续展时不进行实质审查,这说明了商标作为私权在法律上受保护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而我国续展采用审核制,实际上是更多强调公权,这就难以避免会出现允许注册而不允许续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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