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被江西人抢注 云梦县政府提出商标异议
发布:cgxt | 发布时间: 2008年8月21日 昨日,云梦县政府通过湖北华中商标事务所代理,向国家商标局递交商标异议书,对“云梦”县名进行保护。这是湖北省首例以县政府的名义对商标注册提出的异议。
据悉,2003年11月,江西人陈某在公共游乐场所、夜总会娱乐等服务项目注册了“云梦”商标,去年11月21日,已被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据介绍,云梦县政府对此商标异议的最大理由是,陈某申请注册的“云梦”商标,违反了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中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虽然此项还有“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等条款,但初步审定的“云梦”商标都不具备这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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