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拿山商标异议案
发布:cgxt | 发布时间: 2008年9月22日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雷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晨光旭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北京汉拿山故乡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雷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裴荣伦(以下称为异议人)对辽宁辽西商标事务所代理李增爱(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975期《商标公告》第3777628号“汉拿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委托北京晨光旭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裴荣伦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第3134643号“汉拿山HANLASAN”商标构成近似。
异议人北京汉拿山故乡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汉拿山”是异议人独创的餐饮品牌,被异议人擅自复制引证商标,并恶意抢注在类似的商品上。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未构成近似,不存在任何摹仿、复制的行为,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欠说服力。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异议人裴荣伦在先申请第3134643号“汉拿山HANLASAN”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馆”等。被异议商标“汉拿山”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烤肉”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项目不属于同一类别且不近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北京汉拿山故乡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称被异议人擅自复制引证商标、恶意抢注的证据不足,对此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777628号“汉拿山”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很明显,此案主要是因为商品不是类似商品。尽管对方在异议理由中,牵强的提出存在模仿和复制的行为。但是这个需要证据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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