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宁波天一商标事务有限公司代理慈溪市汇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7期《商标公告》第3054375号“双汇SHUANGHU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委托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双汇SHUANGHUI 及图”与异议人商标文字相同,被异议商标恶意复制异议人的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弱化异议人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商评委在商标争议案件中认定11件驰名商标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指定商品种类不同,两商标的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和事实,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4类“抽烟用打火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的“肉制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的商品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不同,商品无关联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复制其商标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054375号“双汇SHUANGHUI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被异议商标信息:

注册号/申请号:  3054375  国际分类号:  34
商标中文:  双汇 商标拼音:  
商标字头:   商标英文:  
商标数字:   申请日期:  2001-12-28
申请人名称(中文):  慈溪市汇丰电子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师桥火机工业园区
申请人名称(英文):   申请人地址(英文):  
初审公告期号:   初审公告日期:  2002-11-28 
专用权期限:  2003年02月28日至2013年02月27日 
代理人名称:  宁波天一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是否共有商标:  否
申请人2:  
申请人3:  
商标类型:  普通商标
注册公告期号:  869
注册公告日期:  2003-2-28
使用商品: [3404——抽烟用打火机;吸烟用打火机;雪茄烟打火机气体容器;点烟器用气罐;]
[3402——非贵重金属雪茄烟盒;非贵重金属烟灰缸;]
商标流程:  商标注册待审中(2001-12-28)--->初步审定(857)(2002-11-28)--->收到异议申请或补充材料,待审(2003-02-25)

引证商标资料:

注册号/申请号:  3417755  国际分类号:  29
商标中文:  双汇 商标拼音:  SHINEWAY
商标字头:   商标英文:  SHINEWAY
商标数字:   申请日期:  2002-12-26
申请人名称(中文):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河南省漯河市双汇路1号
申请人名称(英文):   申请人地址(英文):  
初审公告期号:   初审公告日期:  2003-11-7 
专用权期限:  2004年02月07日至2014年02月06日 
代理人名称:  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是否共有商标:  否
申请人2:  
申请人3:  
商标类型:  普通商标
注册公告期号:  914
注册公告日期:  2004-2-7
使用商品: [2901——猪肉食品;肉;火腿;肉汁;腌肉;肝酱;香肠;咸肉;牛肚;死家禽;肝;腌腊肉;猪肉;风肠;板鸭;肉片;肉干;肉脯;冻田鸡腿;肉松;肉糜;食用鸟窝;]
[2902——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鱼子酱;甲壳动物(非活物);鱼片;鱼(非活的);虾(非活);牡蛎(非活);食用鱼胶;龙虾(非活);贝壳类动物(非活);沙丁鱼;鲑鱼;金枪鱼;鱼制食品;腌制鱼;人食用鱼粉;海参(非活);鱼翅;鱼肚;鱼肉干;鱼松;鱿鱼;海米;海蜇皮;干贝;虾酱;]
[2903——水果罐头;豌豆罐头;蘑菇罐头;听装(罐装)鱼;罐装水果;肉罐头;蔬菜罐头;水产罐头;]
[2904——冷冻水果;蜜饯;薄脆土豆片;花生酱;果仁巧克力酱;果酱;]
[2905——腌制蔬菜;干蔬菜;汤;烹饪用蔬菜汁;泡菜;制汤剂;咸菜;脱水菜;速冻方便菜肴;速冻菜;]
[2906——蛋;蛋粉;]
[2907——巧克力果仁奶油;奶油(奶制品);奶酪;牛奶;酸乳酪;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牛奶制品;酸奶;]
[2908——食用油脂;食用菜子油;食用油;玉米油;芝麻油;食用骨油;食用猪油;食用板油;食用葵花油;]
[2909——蔬菜色拉;水果色拉;]
[2910——食品用胶;果冻;口香糖胶基;]
[2911——精制坚果仁;加工过的花生;]
[2912——干食用菌;]
[2913——食物蛋白;人食用蛋白质;豆腐制品;]

本案当中,虽然双汇是中国驰名商标,但是由于驰名商标已经改为个案认定和个案保护,并非一旦认定成功,即全类享有保护。由于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商标类别差别较大,且双方商标指定的商品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不同,商品无关联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提出的抄袭复制其商标的理由,但是由于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故而改商标异议案没有成立。因此,在申请商标时,虽然明知申请的商标有驰名商标。但是只要两者产品类别没有相关性,申请人和驰名商标人没有其他的关系。商标局还是可以通过审查。但是具体时候后期会被异议程序驳回,那就要看驰名商标人的证据及态度。至少商标局在审查时不会跨类保护驰名商标。当然异议人可以申请复审或者做商标争议。具体可以参见[商标争议评审程序]